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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恤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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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且本案致二人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由非同案共犯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亦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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