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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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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报警等候处理,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用,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知道是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自首、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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