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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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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有人民币1187591元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责令其退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87591元。综上,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87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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