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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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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涉案金额,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甲主动向上级单位交代基本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甲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甲退赔人民币二千零七十二万三千一百一十六元发还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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