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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诈骗罪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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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个人借款合同、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朱友实通过伪造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并拒不归还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朱某某在此期间虽向被害人返还了部分钱款,并以借条确认与被害人借贷关系存在,但该情节不足以否定其虚构事实并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本质特征,故朱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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