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R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某某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期间因疫情原因扣除审限。在诉讼过程中,某某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以【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R某某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某某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准许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