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实施某一行为的,该行为原则上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一般为行政行为。
授权论的缺点,太过于死板,范围太小,不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的观点是:以授权论为主,以目的论为辅,综合进行区别。
要确定某类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必须对公安机关实施该行为的过程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最终确定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如果一个行为确实属于为追究犯罪而搜集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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