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自制吸毒工具1个、打火机5个、锡纸3条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自制吸毒工具1个、打火机5个、锡纸3条(均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