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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