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是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被带去接受讯问,并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只是对被害人亲属补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其他损失至今尚未赔偿,被害人亲属未得到有效安抚,依法不能判处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民事赔偿情况等,故法院依法以依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