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摩托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间可折抵刑期。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