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对陈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