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已着手销售已购买的18.84吨汽油,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该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同案人王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的汽油7894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局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