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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汪某某被判处拘役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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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对涉案毒品、毒资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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