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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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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甲、乙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捆绑等恶劣手段,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甲、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甲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尼龙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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