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权利损失的受害人来说,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受害人选择民事程序维权与选择刑事程序维权,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在受害人获得损失赔偿的范围方面,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内容也有很大区别。民事裁判中的赔偿范围明显大于刑事裁判。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之外,也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至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的违约金和间接损失赔偿,在刑事裁判中则属于异想天开了。
其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犯罪行为所非法占有、处置的财物,只能通过刑事裁判书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退赔的方式予以处理,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