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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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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狗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抢劫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林某某,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甲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甲提出“手机是我走的时候从床上拿的,并不是我抢走的"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甲先是采取冒充、哄骗的手段获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之后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林某某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甲认罪态度好,抢劫的财物已返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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