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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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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58毫克,已超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醉酒驾车的检验标准,依法应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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