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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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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1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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