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舒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被告人的监管。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舒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法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