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高某某盗窃判决拘役四个月二千罚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高友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