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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因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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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包某某案发后及时扑救火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弟弟向该屯长王志明打电话求救,未委托该屯长报警,所以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包某某有自首情节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故依法以被告人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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