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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拘役缓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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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法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考虑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此前并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挽救、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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