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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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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并未主动报警,亦不知道有他人报警,后被处警的民警查获,故被告人杨某某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对于辩护人发表的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发表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法定量刑幅度为拘役,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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