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四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两起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七元,退赔给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