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于2018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在某酒吧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诉人黄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对该情节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原判根据上诉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黄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