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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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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所提其没有打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刘某面部殴打时,致被害人鼻部受伤的事实属实,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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