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且其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未流入社会,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