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并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考虑其不是犯意提起者、吸揽资金的实际控制者,可酌情从轻处罚,应按照被告人甲的职责范围承担与其吸纳人数、吸纳金额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甲未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甲的违法所得275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