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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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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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