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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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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自愿认罪认罚等犯罪性质、情节,根据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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