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康某某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二审期间康某某积极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康某某的亲属代某退赔了被害人构琪800元、被害人陈某19090元、被害人赖某2879元,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改判上诉人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