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另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窦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窦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前已退缴大部分赃款。窦林和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积极退赔,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关于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窦某某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窦某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窦林和多次贪污、挪用公款,不应认定为初犯。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窦某某退缴非法所得68920元,返还原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