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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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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予以从轻处罚。经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田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某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的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以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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