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周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本案应酌情考虑被害人自身未佩戴安全头盔及甲治疗过程中不排除其他因素致其死亡等原因,并考虑上诉人周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依法改判较轻刑罚,法院认为,被害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诉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