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检察院法庭上提出对被告人张元富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建议得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141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局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