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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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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安全驾驶之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碰撞正常靠右行走的被害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吴某某、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林某出原判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评判认为,从立法上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它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该赔偿系基于侵权造成受害人余命岁内的收入丧失,使得原本由受害人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丧失了供给来源。根据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照受害人生前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判对该项诉请的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支持林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法院评判认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如何界定,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相关解释。审判实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从年龄上,任何人都必将因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故达到一定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参照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可推定农村年老女性居民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原判对该项诉请的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某某、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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