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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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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简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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