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人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对其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悔罪,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