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