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的意见,按照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在庭审及判决中均对当事人和解的情节予以了认定。原审判决根据本案上诉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害结果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犯罪事实,结合上诉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打击头面部、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上诉人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