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其“有主动检举其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关于张某某举报的某某涉嫌诈骗线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关于张某某反应的甲等被害人被骗的情况,因甲等人的身份无法查清,未能进行取证查实,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该项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将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