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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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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耿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经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风险评估,同意将被告人耿某某纳入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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