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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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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高某某不能正确冷静的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日常生活矛盾,在被害人寻找其时持木棍故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及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法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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