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聂某使用钝器伤人,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对案发具有过错,被告人聂某赔偿了被害人董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聂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聂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的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聂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