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所得全部款项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