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当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为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4229.5元,由法院返还给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