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受张某某邀约参与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张某某雇请参与聚众赌博,其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均有前科劣迹,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