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柴油371.4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89308.33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九万元(已缴纳四十五万元);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走私柴油371.48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