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承诺书、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收条及谅解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带至派出所调查,次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